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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收藏!疫情期间,中央及地方惠企政策都在这里!

时间:2020-03-21 21:53    来源:茅箭这些事儿  字体:  打印  播报

原标题:快收藏!疫情期间,中央及地方惠企政策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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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和公积金减免政策二、税收减免政策三、财政资金政策四、金融支持政策五、降本减负政策六、稳岗用工政策七、其他政策八、银行信贷产品清单

关于社保和公积金减免政策

1.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政策要点: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要点: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至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次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1号)

3.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政策要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文件依据:《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关于税收减免政策

4.抗击疫情现金和物品的捐赠政策要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的捐赠政策要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

6.用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的捐赠政策要点: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文件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6号)

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政策要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

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要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

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政策要点: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

10.公共交通运输等服务政策要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

11.蔬菜供应服务政策要点: 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12.房产土地使用政策要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13.发放个人的医用防护用品政策要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10号)

1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

15.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政策要点: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16.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政策要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 2020 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17.延期缴纳税款政策要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18.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政策要点: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关于财政资金政策

19.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政策要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湖北省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文件依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政策要点: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文件依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政策要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文件依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2.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政策要点: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3.加大技改支持政策要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4.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政策要点: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对物流商贸在营保供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疫情防控相关费用、在岗人员的职工薪酬支出费用、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对市场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等给予补助和奖励。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25.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额补贴政策要点: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26.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政策要点: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1 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 1 至 3 元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27.鼓励创业就业补贴政策要点: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工业设计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补;对新建、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奖补。鼓励返乡人员通过申办个体工商户、创办企业、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办农家乐、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发展美丽乡村旅游和电子商务等方式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做好全区防疫期间脱贫攻坚稳就业促增收工作的通知》(茅肺炎防指〔2020〕48号)、《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28.培育发展骨干企业

政策要点:对当年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或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29.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政策要点: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个转企”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0.加快汽车产业升级发展。政策要点:辖区企业取得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资质并实质性投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补;每开发一款新能源车型,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并完成30辆以上销售的,给予专用车5万元/款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货车、客车、乘用车10万元/款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要点:对区级参与税收分享的实体企业或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或两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8000万元、亩平投资强度达到220万元以上、亩平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享受政府“重资产”招商政策支持的除外)。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2.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政策要点:对工业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畴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总额8%的奖补;对购置本辖区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给予相应设备投资额1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3.推进企业节能减排政策要点:对当年节能降耗工作技术改造投入300万元以上、实现节能降耗工作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并在全区排名前1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4.经营贡献奖励政策要点:当年新引进年产值超过2亿元、亩平税收达到20万元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可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后2年可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50%奖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5. 积极鼓励外资企业政策要点:在本辖区设立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合同实际利用外资到位达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6.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政策要点: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7.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要点: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2万元/项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8.加大科技创新后补助力度政策要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对其研发及测试费、使用省内首台(套)设备、参与或制订国家(际)标准的,按照省科技厅补助标准50%给予奖补;对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平台自认定后,连续三年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年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39.支持电商企业发展政策要点: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对已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本年度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对线上线下销售额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补,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40.大力发展文创产业政策要点:依托辖区“猪八戒”、京东等新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以及新确定的文创产业园,对评为国家级(行政途径认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创企业,按当年投资总额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41.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政策要点:当年实现出口企业与上年相比,出口额存量部分每1美元奖补0.01元人民币,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补0.04元人民币;当年新开口企业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称号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42.积极搭建展会平台政策要点:对当年参加由政府认可、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国内专业展会的企业,每次给予5000元的展位费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各种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专业展会的,每参展一次奖补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43.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政策要点:鼓励辖区成长型绿松石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大型卖场、商贸城、建材家装等行业成立统一核算的商业综合体法人企业,纳入统计直报系统且年度营业额首超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补。对建设具有地方性特色资源的“特色一条街”、“特色小镇”等大型综合性平台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度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44.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政策要点:鼓励辖区符合规划定位的商业中心区、旅游景区、夜市街区积极发展老字号、品牌餐饮、风味小吃、精品购物等业态,开展夜间经济主题活动品牌创建,对群众认可度高、经营特色鲜明的夜间经济品牌项目,且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45.支持引进幸福产业。政策要点:鼓励引进旅游、康养、教育、体育等幸福产业。对从事以上产业类型法人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根据其对全区GDP贡献度,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关于金融支持政策

4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政策要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对包括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在内的涉农行业扩大信贷投放。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审贷效率,改善金融服务。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做好2020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3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47.降低融资成本政策要点: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湖北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文件依据:《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48.降低担保费率政策要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49.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政策要点: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

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对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中小板及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的企业,除省市奖补外,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50.设立实体经济生产调度资金。政策要点:区政府整合不少于1亿元资金,对有市场、有产品、有技术的重点工业和纳税大户企业,在全面了解市场订单、回收款项的基础上,可通过固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承兑汇票质押等方式,给予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51.参股新动能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政策要点:区政府首期认缴资金5000万元,参股十堰市新动能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辖区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优质特色企业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投资成功且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区级投资收益部分可对其实施奖补。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52.实施贷款贴息支持政策要点:对有市场、有回款、有发展前景企业,根据年度实际贡献、贷款期限、用途、利率、担保费率等条件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按同期央行基准利率不超过50%比例,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逾期贷款发生的利息不予支持(已享受第7条或第8条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关于降本减负政策

5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要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54.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政策要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自2月7日至6月30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减免收基本电费;其中,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

变更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结算基本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符合此次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在3月份收缴电费时逐户核减,确保客户足额享受电费减免。

文件依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坚决贯彻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支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的八项举措

55.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政策要点: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关于应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56.降低生产成本政策要点: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关于应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57.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政策要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新迁入的建筑建材、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互联网、信息技术、数字经济、文创等符合我区招商引资方向企业,根据年度产值、营业额和纳税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房租等给予适度奖补。

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符合茅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茅箭区重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重点招商引资或扩能升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采取政府投资重资产、企业投资轻资产的“拎包入住”模式,为企业提供量身打造的标准厂房、生产设备等。可实行先租赁后回购方式(租赁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对符合茅箭区产业方向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工业企业,可优先安排入驻租用区政府“重资产”建设的办公用房、厂房、宿舍、高管公寓、员工倒班房、中央厨房等设施。对租用“重资产”及辖区闲置厂房企业,根据其对区财政的税收贡献度,对房租给予适度奖补。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58.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政策要点: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59.降低检验检测费用政策要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60.降低用地成本政策要点:符合本辖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或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亩平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70%(已经给予奖补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文件依据:《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关于稳岗用工政策

61.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增加就业

政策要点:对当年在我区参加实习实训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分别给予1000元/人/月、1200元/人/月、1300元/人/月、1500元/人/月奖补,时间不超过3个月;对实行新型学徒制企业,职工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照4000元/人/年标准给予奖补。

对经考核认定合格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本辖区非公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硕士学历以上高级人才,工作满一年后且持续在岗,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补,连续奖补三年。对当年入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补;对入选国家、省、市科技领军人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对入选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基地),按照上级标准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企业家,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

对2020年5月31日前新到区内(以前未在茅箭辖区就业)规上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人员,一次性给予每人1200元奖励(2021年5月31日前兑现到位)。

具体奖励对象由人社、科经部门核定。对企业整体搬迁到茅箭辖区而增加的就业人员,另行制定鼓励支持政策。辖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020年5月31日前在区内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不重复奖励,2021年5月31日前兑现到位)。

文件依据:《关于做好全区防疫期间脱贫攻坚稳就业促增收工作的通知》(茅肺炎防指〔2020〕48号)、《中共十堰市茅箭区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十条奖补意见》(茅发〔2019〕15号)

62.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政策要点: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文件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63.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要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6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政策要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文件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65.增加就业补贴政策要点: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其他政策

66.暂退旅行社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要点: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文件依据:《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

67.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政策要点: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文件依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

68.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

政策要点: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将春季农业生产物资和农机具转运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承运企业自行打印全国统一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春季农业生产物资和农机具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对短期向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包括邮政快递车辆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道路水路客运但未进入武汉市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无需采取14天隔离措施。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全力做好春季农业生产物资运输服务保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77号)

69.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要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文件依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

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我委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特此函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医疗应急物资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二、生活物资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关于银行信贷产品

(一)央行:“专项再贷款”1.服务对象:该专项再贷款为支持防控疫情发放,茅箭区纳入国家级及省级重点企业名单12家;2.受理银行:十堰市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湖北银行、交通银行、汉口银行;3.办理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期向名单内重点企业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待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4.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期限为1年。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在享受财政贴息等政策后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二)农发行:“复工复产专项贷、应急绿色贷款”1.服务对象:涉农企事业法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2.贷款金额:无上限;3.贷款期限:最长30年;4.贷款利率:最低为LPR下浮60BP。(三)农业银行:“纳税e贷”1.服务对象:满足诚信经营、合规纳税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真实合法的流动资金需求;2.贷款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3.贷款利率:目前低至3.85%。(四)招商银行:“生意贷”1.服务对象:针对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户,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2.贷款金额:最高授信金额1000万;3.贷款期限:授信期限10年;4.贷款利率:最低仅4.608%。(五)中国银行:“E税贷”1.服务对象:小微企业;2.贷款金额:300万元以内;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4.贷款利率:4.2%--5%。(六)湖北银行:“复工复产助力贷”1.服务对象: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下;3.贷款期限:1年;4.贷款利率:年利率不高于4.55%。(七)工商银行:“开工义贷”1.服务对象: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名单内企业;2.贷款金额:30-1000万元(该产品对能够提高增信措施的小微企业最高每户可贷1000万元,纯信用方式每户可贷300万元。个体经营业主单户贷款30万元,则可直接通过工行手机银行提款);3.贷款期限:1年;4.贷款利率:年利率低于即期LpR优惠利率。(八)建设银行:1.“云义贷”(1)服务对象:为医疗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全产业链,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及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普惠金融客户群体办理的信贷业务;(2)贷款金额:单户最高额度3000万元,信用额度最高500万元;(3)贷款期限:抵押、担保模式最长3年,信用额度500万元;(4)贷款利率:享受抗疫专项优惠利率。2.“荆楚农担贷”(1)服务对象:信用记录良好的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2)担保方式: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3)贷款金额:单户最高500万元;(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5)贷款利率:年利率最低3.82%。3.“云税贷”(1)服务对象:信用记录良好、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担保方式:纯信用、免抵押;(3)贷款金额:最高300万元;(4)贷款期限:最长1年;(5)贷款利率:年利率4.0025%。(九)兴业银行:“易速贷”1.服务对象:中小企业;2.贷款金额:1000万以内;3.贷款期限:1年以内;4.贷款利率:LPR:4.05%,参考利率:5.22%-6.525%。(十)邮储银行:1.“抗疫贷”(1)服务对象:人总行名单内抗疫企业;(2)贷款金额:最高3000万元;(3)贷款期限:1年;(4)利率:至疫情结束一年期LPR降100BP-200BP(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2.“小微易贷”(1)服务对象:小微企业;(2)贷款金额:最高授信金额300万元(纯信用贷款100万元,抵押300万),线上放款;(3)贷款期限:1年;(4)贷款利率:年利率4.05%。(十一)农商银行:1.“发展贷”(1)服务对象:辖区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面临短期流动资金不足,但能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贷款金额:2000万以内;(3)贷款期限:1-3年;(4)贷款利率:4.5%。2.“创业贴息贷”(1)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2)贷款金额:单个个体工商户15万元,捆绑式企业最高100万元,小微企业300万元;(3)贷款期限:1-3年;(4)贷款利率:全额贴息。(十二)邮储银行:1.“抗疫贷”(1)服务对象:人总行名单内抗疫企业;(2)贷款金额:最高3000万元;(3)贷款期限:1年内;(4)利率:至疫情结束一年期LPR降100BP-200BP(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2.“小微易贷”(1)服务对象:小微企业;(2)贷款金额:最高授信金额300万元。(纯信用贷款,线上放款);(3)贷款期限:1年;(4)贷款利率:年利率4.05%。(十三)扶贫小额信贷(茅箭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1.服务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2.贷款金额:5万以下;3.贷款期限:1年以内;4.贷款利率:LpR利率;5.优惠政策:免担保、免抵押、贷款利息财政补贴(不包括已享受该政策满两年的贫困户);6.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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