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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传染病防治法》:个人权利部分让渡是为公共利益

时间:2020-02-21 11:07    来源:南方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原标题:专家解读《传染病防治法》:个人权利部分让渡是为公共利益 

不能瞒报、不能聚集、不能抗拒隔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多种防控措施。无论是政府的管制,还是办案机关的查处,这些“不能”措施的背后,其中的重要法律支撑,便是1989年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这部31年前通过的法律,对这次疫情意味着什么?它为何要规定这些“不能”?疫情期间我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政府部门又有哪些职责?近日,南方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恒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解读。

吸收抗击非典经验修订

让防控措施有法可依

南方日报:1989年9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正式施行,当时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刘恒: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不仅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传染病历来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严重的因素之一,传染病威胁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因而防治传染病也应当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用水安全、食品安全、切断病毒传播路径……这些不是仅靠卫生部门就能完成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所以,对防治传染病这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立法,用法律形式来明确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才能有效地控制传染病。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所以在当时的环境下,我国针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立法,既适应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客观形势的需要,也符合世界传染病管理法律化的趋势。这对提高我国人民的身体素质,保护生产力,促进对外开放,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南方日报: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传染病防治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刘恒: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不断完善,1989年通过后,在吸收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基础上,2004年进行了修订。为完善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制度,2013年又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经过多年发展,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宝贵实践经验,以及各种配套措施的出台,让《传染病防治法》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它提供了很重要的法律保障,建立了秩序和规则,明确了权利和义务,让政府的防控措施有法可依,让全社会各个成员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如何在疫情中履行自己的职责。

限制部分人身权利

是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

南方日报: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架构是怎样的?

肖胜方: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健全了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完善了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控制措施,增加了传染病医疗救治的规定,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南方日报:在疫情期间,我们应该做什么?

肖胜方:第十二条写得很清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以大家要积极配合防控,不要以身试法,广东已经查办了不少这样的案件。

南方日报:《传染病防治法》对我们的人身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也确实让一些人感到不便,您是怎样看待的?

刘恒:像隔离观察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卫生强制措施,在历史上其实源远流长,它是人类控制、切断传染病传播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传染病的防治来说,这些强制措施很有必要。像旅居史,属于个人隐私;居家隔离,也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个人权益的部分让渡,是为了更重大的公共利益。

《传染病防治法》的很多强制措施,既有医学的属性,也有法律的属性,使用时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手段的适用原则,要有合法性、合理性,设定与实施符合比例。

缓报瞒报将追责

确诊后瞒报的量刑更重

南方日报:《传染病防治法》对政府的职责有什么规定?

肖胜方:很多条文都涉及到这些内容,从预警、通报到防控,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南方日报:疫情信息是如何报告的?

刘恒:对不同的单位和个人来说,规定也是不同的。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疾控机构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港口、机场、铁路疾控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有报告职责的机构和人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要追责。

南方日报:疫情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刘恒:这些措施,我们最近在生活中应该已经体验到了一些。比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南方日报:我们留意到对一些瞒报的当事人,警方立案时的两个主要罪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肖胜方:两高两部2月10日公布的意见讲清楚了这个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的条件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而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近期一些没确诊之前瞒报的案例,警方大多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立案,这个罪名的量刑比危害公共安全罪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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