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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布最新消费维权案例:商户无生产许可腌猪肉被罚4万

时间:2020-01-01 09:57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王波 通讯员 熊晓琴 郭欣

经营户在没有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腌制大量肉制品,被罚款4万元;未满12岁的小孩于擅自拿钱购买手机,遭到家长投诉后退货……近日,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公布最新消费维权案例。

腌制大量猪肉无生产许可,被罚款4万元

【简要案情】2019年10月3日,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湾区汉江路四海巷一冻库进行检查,发现大量腌制肉制品,其中散装腊肉2286斤、腊猪蹄711斤、腊腿骨158斤、腊排骨34斤,还有盒装腊鸡180只、腊鸭150只、香肠145斤。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明、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腊鸡、腊鸭、香肠外包装均未标明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2018年起陆续从老虎沟市场二楼生鲜肉经营户收购猪肉、猪腿、猪蹄、猪排等生鲜肉,自行腌制后贮存于冻库;腊鸡、腊鸭、香肠从武汉某食品厂进货。当事人虽然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该局没收当事人的腊鸡、腊鸭、香肠,并对其处以罚款40000元的处罚。

【分析点评】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香肠、腊鸡、腊鸭等预包装食品未标明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

未成年人擅自买手机,商家予以退货

【简要案情】】2019年7月21日,王女士通过12315投诉,家里未满12岁的小孩于同年7月13日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拿钱在某市场移动营业厅购买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手机,现要求退货遭拒。

【处理结果】《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时,《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监护人追认后,该合同方有效。”而本案例中,王女士未满12周岁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000元购买手机的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商家应予以退货。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

【分析点评】家长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同时,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相符,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的商品。

( 责任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