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 记者 何利 报道:身为餐厅员工却不好好上班,连续偷走三位同事的手机。日前,经茅箭区法院审理,竹山县男子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李某是竹山县人,初中毕业后开始四处打工。今年上半年,李某应聘到北京路一家餐厅上班。6月29日下午5时许,李某在员工宿舍休息。趁无人之际,他将同事周某放在宿舍内的一部手机偷走并离开宿舍。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再次返回员工宿舍,趁同事熟睡之际,将同事周某某、邢某的手机偷走。
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李某偷走的3部手机累计价值1800余元。而对于这3部偷来的手机,李某将其以总价200元的价格进行了变卖。案发后不久,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李某到案后供认不讳。今年7月16日,李某被茅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茅箭区公安分局执行。对于李某的行为,茅箭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日前,茅箭区法院对此案展开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与此同时,法院还责令李某退还周某等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