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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最新房屋征收补充决定增加这些征收范围 涉及你家吗

时间:2019-10-12 16:59    来源:秦楚网微信  字体:  打印  播报

十堰最新征地消息来了!

昨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充决定》,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点击上方蓝字可查看决定内容)

中的“征收范围”做出补充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充决定

根据十堰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立即启动内蒙古路亨运集团片区征收工作的函》(十棚改函[2019]20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19]3号)中“二、征收范围”做如下补充:

一、增加部分征收范围

亨运集团片区棚改项目东起亨运小商品城,西至蒙古路沿街,南起亨运招待所,北至福建路2号,产权人15户(含企业2家)

二、法律效力。

本补充决定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19]3号)的补充完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一起再来了解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具备有效的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拟在中岳路青岛美食广场附近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就近选择与补偿价值同等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户型。房屋交付使用时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茅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执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对有争议的房改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实测后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足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超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面积或者记载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差价的50%。

6.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二)企(商)业建筑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企(商)业单位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建筑房屋和划拨、出让土地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棚改货币补偿金额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和装饰装修部分以评估价结算。

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提前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500元/(户·次)。

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依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搬迁的内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三)对困难家庭,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你家吗?赶紧让更多人知道吧

( 责任编辑:李珊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