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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买商品被调包 12315披露十堰近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9-09-13 09:56    来源:十堰晚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王波 通讯员 赵友

通过网络订购的宾馆房间,入住后发现没有窗户,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房间;市民在水上乐园游玩时,因没有防滑设施导致摔伤,经营者赔偿3500元;“熊孩子”擅自从家里拿钱购买手机,卖家退货……9月11日,十堰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公布近期我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网订宾馆无窗户:免费换房

【简要案情】8月1日,市民孟先生通过美团网订购了郧西城区一宾馆客房,入住后发现房间没有窗户,空气流通不畅,给其身体带来不适。商家在网上预售时并未标注该房间没有窗户,孟先生要求退换房无果,遂拨打12315投诉。

【处理结果】经郧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调解,商家最终为孟先生换了一间带窗户的房间。

【分析点评】《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案中商家未在网上标注房间不带窗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纠纷出现,商家理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换。

游客水上乐园摔伤:获赔3500元

【简要案情】7月7日,市民张先生在张湾区一水上乐园游玩时,因漂流池没有防滑设施导致其摔伤。张先生索赔无果后投诉。

【处理结果】经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最终赔偿张先生医药费、误工费共计3500元。

【分析点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本案中,该漂流池虽设有安全提示,但没有采取实质性防滑措施,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12岁孩子擅自从家拿钱买手机:退货

【简要案情】7月21日,市民王女士向12315投诉说,7月13日,其12岁的孩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拿钱在某市场移动营业厅买了一部价值1000元的手机,其要求退货遭拒。

【处理结果】张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

【分析点评】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从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在发现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的消费行为时,理应劝阻。建议家长平时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其不可炫富攀比;不要一次性给孩子过多的零花钱。

购买商品被调包:更换商品

【简要案情】8月中旬,市民饶女士在白浪东环路一经营部购买了价值5000多元的某品牌免漆板,后发现商家提供的商品与约定的不一致,要求退换或退款被拒,遂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处理结果】《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书、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视为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调解,经营者为饶女士更换商品。

【分析点评】消费者购物和享受服务时,要注意保存好商品、票据、合同、照片等证据材料,出现问题及时和商家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反映情况。

商家利用讲座卖净水器:无理由退货

【简要案情】8月17日,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军店镇月明村4组利用临时场地以赠送各种小礼品为手段,吸引当地60余名老年人参加讲座,并在讲座中虚假宣传销售净水器。

【处理结果】《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或者讲座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商家为已购买净水器的3名老人退货。

【分析点评】本案中采取讲座方式销售商品,依法退货有理有据。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警惕此类消费陷阱,切勿因贪图小便宜而上当受骗。

( 责任编辑:李珊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