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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健康扶贫新政策今起实施 优化住院起付标准

时间:2019-08-01 08:28    来源:十堰日报  字体:  打印  播报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 记者周亚晖 通讯员周小瑛常斌报道: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相关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质效,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 《措施》)。十堰健康扶贫新政策于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调整后的新政策具有以下新特点。

调整健康扶贫工作机制。现行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在2020年底前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

调整 “985”政策报销范围及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县域外就医费用一律不计入5000元的兜底保障范围 (张湾区、茅箭区可将城区二、三级医疗机构作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严禁自行降低兜底保障控制线。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政策,但不得突破县域内就医的保障范围和标准。

优化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是100元、300元、8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同时不纳入5000元兜底保障范围。

实行差异化参保补贴政策。分类别合理确定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差异化补贴标准,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有关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突出医疗救助作用。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75%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严格执行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政策。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自付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引导。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县域外转诊率。严禁无序就医,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县域内政策范围内5000元兜底自2019年1月1日起累计计算。今年8月1日前已办理入院手续的贫困人口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 责任编辑:张黎黎    新闻报料:8110110    版权声明